发票超过认证期限可税前列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故,上述已经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只要符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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