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异地房地产销售在何处申报缴税?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
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营业税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代理企业在外地代理销售房产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包销商再销售房地产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代理异地房地产销售在何处申报缴税】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