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税额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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