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地免缴城建税是否要在机构所在地补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是以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因此,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机构所在地不需要补缴城建税。如果异地经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大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对于预缴增值税时已预缴的城建税多缴部分,现在没有政策规定可以申请退回预缴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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