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的利息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
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利息支出应当允许所得税前扣除,原因如下:
一、投资收益是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一款第(四)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列明“投资收益”,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投资收益包括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投资类型也包括了所有对外发生的股权投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由此可见,在企业所得税上,从规定到纳税申报,对外股权投资是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二、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股权投资对应的利息支出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应予以扣除
(一)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与该投资及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合理的支出
(三)因对外投资贷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何谓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十条采用列举形式规定了部分与取得收入无头、不合理的支出,即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大量费用扣除标准及方法,按标准扣除的即为合理支出,未按标准扣除的即为不合理、不相关的支出。比如对广告费规定了扣除标准,标准以内扣除是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如超出标准则不允许扣除。
三、企业未列入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的业务是否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当前的时代是一个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是社会在不断变化的时代,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伴随着不断变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每天都在翻新,每天都在产生,任何规范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事物,同时,任何企业的出资人也不可能将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均包罗在其章程中。民事法律对当事人的要求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部分地方工商部门发放的工商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部分兜底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经营”。由此可见,企业的经营范围仅是企业出资人在制定章程时,给企业设定的一个基本使命,超出经营范围一般不能进行经营,但是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也是会发生的,只不过不是经营(搜狗百科:经营是根据企业的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长期发展进行的战略性规划和部署、制定企业的远景目标和方针的战略层次活动)而已,它可能是企业发生的一些非日常业务,在会计上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等,在工商管理上也不会受到处罚。比如工业企业出售部分原材料、下角料等,对外出租房屋,接送员工服务,食堂服务等等。这些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是否违反“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呢,显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这么干,只不过这些业务在企业的整体业务活动中占比较小,未列入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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