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案: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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