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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多缴税款的规定?

2022-10-25 07: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退还多缴税款的规定?
 

退还多缴税款的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规定:"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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