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商誉可否税前扣除?
自创商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
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
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
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
第二,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不同。
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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