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养殖企业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
(1)、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4)、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和农业用房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营业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牧业、保险暂不缴纳印花税。
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就要按规定缴纳以上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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