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取的利息如何纳税?
一、营改增之前,财务上怎么做的?
1、结算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
应收账款 500
贷:工程结算 1000
2、申报营业税及附加时:
借:应交营业税 1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
应交教育费费附加 0.45
贷:银行存款 16.5
结算了1000万,交过了500万发票的营业税及附加,业主拖欠了500万,计提了营业税及附加,是下面这样做账的:
3、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
贷:应交营业税 3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
应交教育费费附加 0.9
后面的33已经含了前面的开了500万的建安发票,业主拖欠的500万,在账上已经计提了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交给地税局。
二、营改增后,面临交给地税局还是交回国税局的问题
原来合同讲得很清楚,原来跟业主签的合同,拖欠你的500万没有产生营业税义务的,但是你计提了,现在营改增之后,业主把钱给你,不是营业税了,应该交给国税局,我们开票的时候是按照500万/(1+3%)*3%开票,收入变成了500万/(1+3%)。
已经完工了,按照完工百分比,你的企业所得税在营改增之前是按1000万来算的,账上又计提了营业税附加(拖欠的那一半),在去年汇算清缴之前扣了,企业所得税是按照(500万-500万所对应的营业税及附加)去交的企业所得税,现在甚至明年,拖欠的500万现在收到了,你给业主开发票,收入应该是500万/(1+3%),原来账上计提的税没交,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平。
做账如下:
借:应交营业税 15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
应交教育费费附加 0.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
但是贷方用的是主营业务收入,本来应该是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财政部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没了,成了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所以就是上面那样做账。
但是我们账上,还有个借方是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账的报表早就报了,原来的借方营业税金及附加,算所得税的时候早就已经扣除了。
原来算所得税应该是(500万-营业税及附加),现在相当于我们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的那一块调过来了。收入就是500万,但是我们原来账上收入还是500万,只不过是把以前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没有交的把它调到贷主营业务收入。
言下之意,相当于我们汇算清缴之前把扣除了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倒出来了而已。我们原来账上的收入还是500万,现在开票的时候,改为增值税后的收入500/(1+3%),按道理应该是500/(1+3%)+主营业务收入,还是500万。
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待转销项税额是以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才发生的,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转到了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的科目。
调整后的收入为:营改前确认收入,但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计提营业税及附加的500万-营改增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的16.5万元+营改增后调整的主营业务收入 16.5万元=500万元
因此,账就是这样调的。
借:主营业务收入 14.57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4.57 [500÷(1+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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