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 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例如,假定发生额业务招待费30000元,销售收入765000元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1)按照发生额的扣除标准30000*60%=18000元
(2)按照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扣除标准765000×5‰=3825元
因此,(2)与(1)比较,孰小原则,取(2)为业务招待费为扣除标准3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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