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发生的费用可否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 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人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准予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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