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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