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境货物怎样缴纳关税?
经过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出境的时候,纳税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关税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以内 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和类似活动中展示、使用的货物;
二、 在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 在新闻报道和摄制电影、电视节目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和 用品;
四、 在科研、教学和医疗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 在上述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特种车辆;
六、 货样;
七、 在安装、调试和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 和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关税。
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 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关税,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货物复 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时候征收关税。
计征关税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天的,按照1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关税的期限从货物放 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关税的计算公式: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60
上述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 和纳税手续,缴纳剩余部分的关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没有在规定期限以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届满以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和纳税手 续的,海关除了按照规定征收应当征收的税款以外,还应当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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