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补缴房产税滞纳金一般能否税前扣除?

2020-12-17 13:29     来源:中国会计网     
补缴房产税滞纳金一般能否税前扣除?

补缴房产税滞纳金一般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来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卫生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 , 企业每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减除当年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知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 ,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 , 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 , 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 , 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缴纳以前年度房产税,账务处理应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与今年损益无关,即调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年初数.借:未分配利润,贷:应交税金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