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的货物,凡属于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者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品和农业产品。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详见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及有关具体规定。
(2)必须报关离境。凡是在国内销售而不报关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币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办法上作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3)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按照现行规定,目前的出口退税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未作销售的展品、样品,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离境的已税产品等,均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