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需要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