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查处利用CPU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税函〔2009〕130号),通报了部分不法分子(企业)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情况,提醒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通过介绍出口骗税案的手法与特点,明确和部署税务机关如何具体实施检查。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又专文下发《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加强该出口产品审核的同时,注重税收函调协查的管理,突出函调协查的作用,以此辨别出口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的真伪,打击出口骗税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据介绍,目前不法分子(企业)利用虚假出口CPU骗取退税的主要流程如下:
首先,是以实就虚。不法分子用实际在国内销售CPU的数量先虚假报关出口,该笔产品最先是从进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以不开票方式销售给国内电脑配件零售商的;同时,从境内收购淘汰的同数量同型号的CPU或从深圳等地“租借”同数量相同型号的CPU,代替实际已经内销的CPU数量,并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护,用以申报虚假的出口退税。
其次,以假乱真。主要是以走私回流的方式实施循环骗税,不法分子(企业)利用海关开箱查验比例低之机,将冒名顶替的CPU“出口”至香港等地。在境内、香港两地不法分子的配合下,该批货物在香港更换包装后,又通过深圳等地口岸以“夹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并借此实施下一轮循环骗税行为,此环节为“以实就虚”的下一个环节。
再其次,是以钱换钱。不法分子为虚构出口结汇的假象,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操作。一般是将国内销售CPU的货款汇拢至个人账户,并通过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汇入香港的关联公司(假的国外客商),再以假的国外客商的名义将“货款”通过外汇账户汇入国内的外汇账户,并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真结汇,此环节为第三步。
最后,是虚假申报。不法分子(企业)在取得以上三个环节的单证后,凭借表面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收汇核销单,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达到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目的。
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中,一般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判断出口企业是否涉及虚假出口CPU骗税:
一是CPU经营企业税负率明显偏低的。
二是企业报关出口CPU目的地为“香港”,特别是通过陆路运输经深圳口岸报关出口至“香港”的。
三是出口企业经营CPU收入异常增长,与企业自身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四是货物流动方式不合理的。如出口企业一方面进口CPU,另一方面又将CPU返销出口至香港等地的;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CPU在国内市场有退货或维修记录的;或经核对出口企业的CPU出口数量与供货企业提供的CPU数量,发现交货数量不一致的,尤其是交货方式不是由供货企业直接发运至出口口岸,而是在各地电脑城等交易场所交货的。
五是资金运转情况异常,大额资金账外异常流动情况非常明显的。
六是出口其他与CPU类似的体积小、价值高、出口退税率较高的电子产品(如计算机硬盘)。
在具体审核手续上:
第一,对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出口的CPU等电子产品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如果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第二,对2007年以来出口企业申报且已办理退(免)税的。主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未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的,须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