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在厂区安装一套监控系统,请问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交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该企业安装的这一系统用于厂区内的监控,并非完全针对房屋的,对照上述文件规定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不必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