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3年对一幢旧办公用房进行了重新维修和装饰,发生大修理费用1264384.00元(已剔除拆除部分的设备、设施成本),企业记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检查人员认为该大修理支出应按规定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经计算应补缴房产税1264384.00×70%×1.2%=10620.83元。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在将其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的房屋的大修理费用主要是房屋架构加固、地面高档瓷砖及隔音防护窗等达120余万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取得房屋时的原价,加上本次大修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扣除本次大修理过程中已拆除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历史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