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有限公司开展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4月在溧水开发区同时新建办公楼一幢、厂房二幢,其工程预算价格为3100万元。上述办公楼、厂房于2012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上一直存在分歧,久拖不决,直到2014年12月工程的决算价才定下来,房屋造价为3600多万元。然而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2012年至2014年,公司每年都按基建计划价格3100万元申报缴纳了房产税,就不需要对上述办公楼和厂房应纳的房产税按决算价进行房产税结算了,所以直到税务部门检查时也未补报房产税。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补征房产税10多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纳税款0.5倍的罚款。
税务分析: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2014年12月应对新建的办公楼、厂房应纳的房产税按决算价进行房产税结算,多退少补。在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在单位的房产办理结算入账后,应及时调整应税房产原值,并办理房产税相应的补退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