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继承房产再出售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8-09-04 11:0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案情简介:王某2013年继承父亲房产一套,当时旧的房产证已经满了5年,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后,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最近王某想把这套房产出售,请问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 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将继承父亲的房产再出售,购房时间应按原购房时间确定,如果至今自用已超过5年,且王某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在出售时可免征有关房屋交易时的个人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