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日常业务有广告制作和广告代理,都要跟客户签订合同,请问这部分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因此,该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立合同人应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