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是许多单位发生较为频繁的一项业务,无论是购进货物,还是卖出货物,都需要进行货物运输。其中,有些单位由对方承担运输费用,有些则由自己承担。对于由单位自己承担运输费用的业务,其与运输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应按规定贴印花税票。然而,一些单位以未签订运输合同为由,不申报缴纳印花税,殊不知其用于结算的“运输结算凭证”,也应作为贴花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此外,《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运、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运费如果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不应按抵扣后的剩余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而应以运费含税的金额。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例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某工业企业,当年购进材料时发生运费10万元,销售产品时发生运费20万元,均取得运费结算凭证,且运费发票符合增值税抵扣的要求。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材料时发生的运费
借:材料采购/原材料 9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运费
借:销售费用 186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4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企业计算印花税的依据分别是10万元和20万元,而不是93000元和1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