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消费税征税范围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