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从事酒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报送资料】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2)白酒生产企业应提供《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3)《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由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提示白酒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报送《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办理地点】各地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各地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