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2018-08-29 14: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消费税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首饰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为无色到淡黄色的液体,易燃易爆,挥发性强。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各种用途的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和工业汽油(溶剂汽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石油经脱盐、初馏、催化裂化,调合而得。易燃易爆,挥发性低于汽油。柴油按用途分为轻柴油、重柴油、军用柴油和农用柴油。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1]),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1])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一)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二)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三)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