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因此,如纳税人在零售环节销售上述金银首饰的,则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如不是在零售环节销售上述金银首饰的,则不需缴纳消费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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