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成为目前车船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方式。保险机构履行法律规定的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代收代缴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管理漏洞。本文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如何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征管谈谈自己的一点粗浅想法。
一、当前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刚性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5号)的规定,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但主要是靠纳税人主动自觉缴税。保险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企业单位,其主要责任是办理各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行政执法权,就不能强制纳税人缴纳车船税,不能因为投保人没缴车船税而不给办理保险业务。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思想上存在着抵触情绪,担心在工作中执行“先税后险、无税不能出单”的操作流程会得罪客户,导致经常以没有强制征收权为借口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二是将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征收,增加了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操作难度。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讲,执行“先税后险、无税不能出单”的操作流程,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这样操作影响了保险业务员的个人业绩,从而直接影响到业务员个人收入。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如今将车船税和交强险捆绑在一块,就给人一种被绑架的感觉,作为纳税人的纳税光荣感一点也没有了。因此,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委托保险部门代收车船税颇有微词。
三是把不缴车船税作为拉保险的砝码和竞保手段。当前保险行业各保险企业之间竞争异常激烈,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受利益的驱动,经常以不缴车船税作为条件来拉保险,扩大保险销售业务。这样一来,投保人自然会转向不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去投保,本应属于坚持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的客户就会流失掉,结果原本坚持代收车船的保险公司也坚持不下去了。
(二)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行机制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没有明确的报告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当纳税人拒绝缴税,保险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形式向税务机关履行“及时报告”的义务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都没有明确规定报告相关细节,造成在实际工作中无规则可依。
二是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不能开具入账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在给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时,代收代缴纳税人车船税后只能在《保险单》上注明税款已缴,纳税人还需持《保险单》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才能作为入账的依据,这无形中给纳税人增添了很多麻烦。
二、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征管的措施
(一)加大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宣传车船税政策,重点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两个层面开展宣传。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使扣缴义务人熟悉新车船税法的政策规定,使其清楚地认识到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提高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税款的责任意识。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知晓国家将车船税委托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便于投保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明确自身纳税人身份及保险公司扣缴义务人身份,帮助其提高纳税意识,为车船税代收代缴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与负有代收代缴义务保险公司的协调协作。地税机关要与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起日常性的协调协作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和探讨征收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具体问题,使保险公司明确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职责、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协助各保险公司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车船税的相关政策,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和代征税款入库的操作流程。协助各保险公司加强代开扣缴税款税收票据管理,努力做到能现场为纳税人代开地税机关《税收转账完税凭证》,达到通过为客户热情宣传税收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来赢得广大投保人的理解与支持。
(三)加强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专项检查。为全面规范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收秩序,地税机关车船税管理员应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联系。经常深入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积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答车船税政策,协助扣缴义务人搞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经常性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保险公司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出现争议时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
(四)建议政府牵头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地税部门要立足本部门的职责,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支持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尽快实现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从而建立起车辆基础登记信息联网查询机制,并与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及时比对,来指导和协助保险公司更便捷的进行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