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烟草企业品吸烟业务宣传,作账如下:(数字为虚拟,消费税未准确计算,因与本案例需要说明的问题无关)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107
贷:库存商品30
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60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5010表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90(即30的成本加上60的消费税。由于烟草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将账载业务宣传费107全部调增。
问题:检查人员认为,视同销售的时候,视同销售成本应该是库存商品成本30万,而不能在视同销售成本中再扣除60万元的消费税,从而60万元部分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其焦点是视同销售时,消费税是否可以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
税务分析:
先做模拟税收账目,看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再比较企业纳税调整后,影响多少应纳税所得额,两者比较,如果相同,则无需调整,反之需要调整。
借:销售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
贷:应缴税费--应缴消费税60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有:
第一,销售费用117万元不允许扣除,所以影响数为0。
第二,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加所得额100。
第三,主营业务成本30,减少所得额30。
第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60,减少所得额60。
合计影响数为10。
我们再看企业的调整对所得额的影响:
第一,账载业务宣传费107万,已经全额调增,影响数为0。
第二,视同销售收入100,影响数为增加100.
第三,视同销售成本90,减少所得额90。
合计影响数为10。
结论:
与税收模拟账比较,两者影响数均为0。因此,企业无需进行纳税调增60万。换言之,应征消费税产品做视同销售时,消费税部分应并入视同销售成本扣除,或者单独作为其他调减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