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人拥有的一辆SUV商务车,在2014年1月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次性缴纳2014年全年车船税1200元。2014年11月,该商务车报废,并已在保险公司办理完毕保险退费。车辆发生报废的,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答:《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后,车辆发生报废的,可以凭车辆报废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2014年1月缴纳全年的车船税1200元,11月车辆报废,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船税额为1200÷12×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