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税〔2013〕101号、财税〔2012〕82号和财税〔2005〕45号等文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屋的,对重新承受房屋价值与拆迁房屋价值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拆迁补偿款购置住房的,重新承受住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相等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享受房屋拆迁安置契税政策的主体,应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拆迁安置证明中列明的被拆迁人或者补偿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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