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契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联合下发了【2104】4号文件: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加名、换名);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减名)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自2013年12月3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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