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0-2601)规定,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约定在限期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约定在分期期限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受让人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对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对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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