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该市民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应扣除精装修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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