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的契税。因此,应根据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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