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从国外进口了一辆68万元的皮卡车,然后又安装了一套40多万元的专用设备,将这辆车改装成了一辆专用检测车。对这辆车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方主张,只对进口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对加装设备不征税。
理由是车辆购置税是对购车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加装的是设备,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口车的计税价格是由海关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的。其加装的检测设备是从另一个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方不是同一人,其价款也不可能是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根据有关车辆购置税规定,全部价款即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加装设备不符合现行征税规定,而且国家对新车加装设备是否征税也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没有依据。
另一方则主张,应该按照进口车计税价格加上加装设备一并征税。
征税理由是:
一、车辆购置税是一种财产税,作为一种财产,改装后的专用检测车是一个整体,由于加装了检测设备,原进口皮卡车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运输工具改变为专用检测车,其用途发生了变化,其价值也发生了变化。由于车辆的改装,使原本不能移动的检测设备变成了可以移动的设备。皮卡车因为加装了检测设备升值了,其全部价款应该包括车价和加装的设备,也就是说检测车是一个皮卡车加上检测设备的整体,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如果分开,其功能将发生变化。而且如果这辆皮卡车到车辆管理机构去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管理机构将按照检测车予以登记上牌,否则这辆车如果按照皮卡车登记上牌,其改装的检测车就不能正常上路行驶。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为取得车辆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前这一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是通过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在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由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对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把关,以此来协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防止逃税现象的发生,以保持车辆征税和车辆登记的一致性。
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虽然改装检测车不是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同一个销售者,但不能否认这辆改装检测车的实际价格,如果只按进口皮卡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就不是对检测车的全部价款进行征税,势必造成税款的流失。如果加装设备可以不征税,那么,所有专用车、特种车辆以及高配置车辆都将不能按实际车辆价格征税。作为改装车,尤其是专用车辆,由于其批量小,其全部价款不可能开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如果仅强调同一张发票才是征税依据,那么车辆购销方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完全可以把本该开在一张发票上的购车价格,分开成两张或者更多张发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税收征管只凭税务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就车辆购置税而言,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是税务机关最密切的协作单位。站在对国家和纳税人负责的角度,税务机关对车辆的征税信息应该是和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的登记信息一致的。如果税务机关对这辆改装检测车只按进口皮卡车征了税,那么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会以什么车型给予注册登记呢?除非这辆改装检测车拆除加装的检测设备以进口皮卡车的身份去办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而以专用检测车的功能进行使用,这样显然是不符合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规定的。
笔者认为,对改装、加装车辆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是日常税收征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加装的设备应该一并征收车辆购置税,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加装的设备,但没有改变车辆原功能的,可以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理由是,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也就是说,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征税情况来认定车辆车型的,车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征收车辆购置税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基础。如果一个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普通型号的桑塔纳轿车,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对车辆进行了装饰,加装了一些设备,但没有改变其基本功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年审,就不再征税了。但如果一名纳税人购买了一辆卡车,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卡车改装成水泥搅拌车,改变了车辆功能,影响到以后的正常车辆年审,就另当别论了。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此类业务的处理标准,这既是全国统一执法规范的需要,也是维护税法统一性、严肃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