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率如下所示:
计算课税对象每一单位应征资源税额的比例.现行资源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简称为税额或单位税额.
资源税在税额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一是如何确定税额,二是由谁确定税额.
资源税税额基本上是按照应税产品的资源等级并兼顾企业的负担能力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划分,主要是组织行业专家按照不同矿山或矿区的资源赋存及开采条件、选矿条件、资源自身的优劣及稀缺性、地理位置等多项经济、技术因素综合确定的.
资源等级的高低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矿山资源级差收入的高低,所以资源税就根据资源等级相应确定了级差税额.等级高的,税额相对高些;等级低的,税额相对低些.另外,部分税目资源税税额的确定同1994年流转税负的调整是统筹考虑的,如铁矿石、镍矿石、铝土矿、盐等.因为一部分矿产品原矿和盐的深加工产品实施规范化增值税后降低的税负过多,为稳定财政收入,这部分税负需要前移并通过征收资源税的方式拿回来.通过对原矿征收资源税,推动矿产品价格的提高,拿回其深加工产品降低的税负,但确定资源税额有一个限度,即:某一矿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加上资源税税额,不高于进口同类产品的价格.资源税依照应税产品的品种或类别共设有7个税目和若干个子目,并规定了相应的定额税率(简称税额).
考虑到资源税的税目多(还涉及划分矿产品等级的问题)、税额档次多,而且随着资源条件的变化需要适时调整税额,这样,资源税税额的核定权限就不宜高度集中.因此,资源税现行税额采用了分级核定的办法.
首先,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其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目(即子目)、税额,由财政部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并可根据纳税人资源条件及级差收入的变化等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再次,一部分子目和一部分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含调整),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部分子目"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这些子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
"一部分纳税人"是指在财政部规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为确保不同的应税品目都能能执行其相应的规定税额,如果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的应税产品,未按规定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其适用税额.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原油 8.00~30.00元/吨
(2)天然气 2.00~15.00元/吨
(3)煤炭 0.30~5.00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0~20.00元/吨
(5)黑色金属矿原矿 2.00~30.0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 0.40~30.00元/吨
(7)盐:固体盐 10.00~60.00元/吨
液体盐 2.00~10.00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