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目如下所示:
税法中将资源税课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它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按产品类别或品种等的细化.
现行资源税税目,大而言之有7个,即: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现行资源税税目的细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需要(确定相应的税额)而设置的.
原油、天然气税目是按开采企业设置细目的.
煤炭税目具体又分为统配矿和非统配矿细目或子目.
煤炭中的统配矿子目又按开采企业设置更细的品目,非统配矿子目进一步又按省区细划.
其他矿产品主要是按品种划分子目,量大的矿产品,如铁矿石、铜矿石、铅锌矿石等等又按资源的等级再细划.
而授权由各省开征的品目则划分得比较粗,盐的税目也划分得比较粗,主要按盐的形态及其大的产区划分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