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财务人员问:我们公司承租一块土地,每年支付土地租金3万元,在土地上自建房产用于经营。请问在计征房产税时,土地价值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企业承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出租方的资产,不属于承租方企业的资产,因此,承租方企业计征房产税时,土地价值暂不计入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