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们企业于2013年5月1日将原值为500万元的闲置房产出典给某金融机构,获得资金350万元,出典期间房屋空置。当地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的30%扣除,请问2013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2013年1月~5月的房产税应由你们企业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30%)×1.2%×5÷12=1.75(万元);6月~12月的房产税应该由承典的金融机构缴纳,应纳房产税=500×(1-30%)×1.2%×7÷12=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