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交公司的专用停车场是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98号)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98号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废止。因此,公交公司专用停车场不再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