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8-08-23 11:2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