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电力行业的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变电站用地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1号)规定,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对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