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不退还已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第120号)
2.生产企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3.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第69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第120号)
4.减免“三税”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第120号)
5.“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
6.查补“三税”应同时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补税和罚款
企业在被查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依照规定,税务机关还会对企业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85)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