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用土地是否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因此,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