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收实务 > 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之外也征收

2018-08-22 16:32     来源:中国会计网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笔者认为,纳税人不可忽视以下几点。

  不是独立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且既不能独立征收,也不能独立减免,完全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具备一个独立税种应有的特征,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附加税种。

  城市之外也征收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流转税,是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可见,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流转税应税行为,无论在城市、县城、乡镇还是在农村,都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完全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没有地域限制,不但在城市范围内征收,也在县城、乡镇以及农村范围内征收。

  适用税率因纳税所在地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 第143 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综上所述,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因纳税所在地不同而不同,而不能理解为纳税人经营所在地的法定税率就一定是其适用税率。

  另外,以下两种情况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1.《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1985]财税字第159号)规定,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第二条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的规定,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