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请问,我公司所在地为工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应执行百分之几?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1985〕143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