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所以不少人对公共住房租赁如何减免土地增值税不是太清楚。
王经理是六合区某公司的负责人,他在申报土地增值税的时候遇到了疑惑。他们单位闲置一栋办公楼,近期与政府签订了相关收购协议,将此栋办公楼作为住房困难人群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此项住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而且是符合政府规定的在计划之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王经理听说,这种情况在土地增值税方面是有优惠政策的,因此来六合地税局办税厅进行咨询。
六合地税局纳税服务厅的值班长接待了王经理,向其解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因此,若王经理所在公司的此项转让行为符合上述土地增值税减免的条件,则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王经理听了非常开心:“国家的政策真是好,为我省了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