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溧水永阳镇开发的某商品房,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之和为2亿元。其中,该公司为提高房屋销售量又做了大量的广告,发生了很多广告宣传费,另外还有经准确计算分摊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银行贷款利息1500万元(贷款利率未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贷款利息该如何扣除呢?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因此,该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1500万元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